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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疆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专项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2013年01月07日 17:09   |   人气指数:

各相关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2-2013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现将专项资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来源

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

二、资助对象

我校在读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留级生、免费师范生等不在此范围。

三、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既无稳定收入来源,又无其他稳定资助;

4.生活俭朴,不吸烟、不喝酒,无与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四、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以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数的30%比例确定受补助的总名额,分两个资助档次:经济特别困难档2500元、经济困难档1500元。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五、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

1.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申请审批表》。

2.以学生实际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等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学院组织初审。

3.学院初审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发放表》,发放表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5.补助资金实行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发放。

六、具体要求

1.各相关学院于1月11日前将《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申请审批表》、《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发放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终审后,报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账户。

2.各相关学院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审,确保将补助经费发放到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手中。

3.严禁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补助经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学生工作处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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